怎樣區分招標無效、投標無效、評標無效、中標無效?
招投標活動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和保障,因此,在招投標實踐的時候任何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都會面對相應的法律處罰,其中比較常見的有招標無效、投標無效、評標無效、中標無效等,我們來區分這些無效情況。
招標無效是指招標投標活動的全部環節無效。招標被確認無效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評標無效是指評標環節無效,可能重新組織評標,而不重新組織招標投標活動。
中標無效是指中標結果無效。中標被確認無效的,可以由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符合條件的其他中標候選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而無需重新組織評標;或者重新招標。
一、招標無效的情形:
一是違法發布公告,包括不在國家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公告內容不一致。
二是應當公開招標而邀請招標。
三是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發售時間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是不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委員會的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是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限制排斥潛在招標人。
六是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或者泄露標底。
七是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串通。
八是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
上述違法行為,如果在投標截止前發現的,責令改正并順延投標截止時間。如果在投標截止后被發現和查實,且對中標結果造成執行影響的,招標無效。
二、中標無效情形:
一是違規代理導致的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0條規定,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二是招標人泄露相關信息導致的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2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三是串通投標導致的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3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中標無效。
四是弄虛作假導致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3條規定,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
五是違法談判導致的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5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六是違法確定中標人導致的無效。《招標投標法》第57條規定,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
三、投標無效的情形:
一是串通投標。
二是以他人名義投標的弄虛作假行為。
三是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
四是發生重大變化而不按照《條例》規定告知招標人。
五是受到財產被查封、凍結或者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營業執照、取消投標資格等處罰的其他違法行為。
四、評標無效的情形:
一是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二是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三是評標委員會的組建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條例》規定。
四是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招標投標法》第56條,以及《條例》第71條、第72條所列行為之一。
需要說明的是,前面所列可能導致招標無效、投標無效的行為,如果是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被查實且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招標被確認無效的,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被確認無效的,在評標過程中,相關投標應當被否決:在中標候選人公示階段,應當取消中標資格:已發出中標通知書的,中標無效。
中標被確認無效的,按照《招標投標法》第64條規定,由招標人從符合條件的其他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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