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機構告訴你:中標通知書的法律責任內容
1、定金處罰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了擔保履行合同而繳納的一定金額,若拒絕履行合同對方可不予退還定金。若接收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合同則需要雙倍退還定金。
定金按照其作用分為5類。
(1)立約定金:合同當事人為了擔保履行合同而繳納的一定金額,若拒絕履行合同對方可不予以退還定金。若接收定金的一方未履行合同則需要雙倍退還定金。
(2)成約定金:交付定金為合同成立的一部分,只有在交付定金后合同才算成立。
(3)證約定金:將定金作為合同成立的依據。
(4)違約定金:將定金作為違約的處罰手段來加以運用。
(5)解約定金:把定金作為解除合同的代價,交付定金的當事人可放棄定金行使合同解除的權利,而接受一方解除合同要賠付雙倍定金的價格。
雖然我國《招標投標法》沒有明確對招標人悔標規定適用“定金罰則”,但根據《招標投標法》的“公平”原則,招標人悔標應當向投標人雙倍返還“履約保證金”。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處理違約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指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與此規定可看出,當事人如不遵守合同造成對方的損失應由違約的一方進行賠償。除此以外,《招投標法》中還規定,若定金不足彌補守約方的損失時,違約方應當承擔守約方其余損失,這很明顯具有補償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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