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重新評標的情況你都了解嗎?
評標結束后,當發(fā)現評標過程或結果出現問題時,代理機構通常會第一時間考慮重新評標。在招投標中,重新評標的決定占據很重要的地位,但由于目前法律法規(guī)對重新評標的規(guī)定很不完善,可能會導致采購程序違法,給自身和項目帶來不必要的風險。今天,西北國際招標代理小編一起前來看看什么是重新評標,哪些情形可以重新評標?
一、什么是重新評標?
重新評標指的是在開標當天進行評標之后由于其他原因,比如在公示期有人對中標單位提出質疑,經建設單位決定對遞交的投標文件進行再次的評審,再次評審中可能涉及評審文件及提交的原件的真實性。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重新評標呢?
發(fā)生以下4種情形,采購單位或代理機構可以直接實施重新評標:
1、評分分值匯總計算錯誤;
2、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
3、評委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
4、經評委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
原評委會及成員發(fā)生以下情形,采購單位或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委會評標:
1、評委會組成不合法;
2、評標中因評委會成員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導致評委會成員不足,且無法及時補足;
3、 評委會及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
4、評標專家未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5、評標專家與投標人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6、評委會及成員存在法定禁止行為,比如在規(guī)定時間內私自接觸投標人,發(fā)表傾向性意見,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正常進行等等。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否則,采購人員將處分,代理機構將被處罰。
重新評標是不需要采購人去財政部門批準的,原因是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是采購人的權責,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顯示,該規(guī)定是指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權(當然也有責)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這是采購人糾正評標委員會組成和評標錯誤的權責,由采購人行使和負責。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里“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門有權對此進行監(jiān)督,采購人在進行重新評標時,需要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門。但此報告并非要求采購人在開始進行重新評標前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獲得批準后才能進行重新評標。
以上就是關于重新評標的一些情況介紹,希望西北國際項目管理小編的整理會對你有所幫助。公司主要從事工程造價、招標代理、政府采購、工程監(jiān)理、項目管理。同時公司正在火熱招商加盟中,歡迎加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