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推“評定分離”
2019年4月17日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招標投標改革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征求意見稿推出的改革措施,是為著力解決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不完善、責權錯位和監管不到位問題。改革意見的內容比較豐富,但大部分內容都是在其他地區已經或正在推行的措施,比如公布招標投標規定目錄、清理規范招標投標管理規定、規范投標保證金管理、標后評估制度、強化市場信用體系應用,最引起小編關注的主要還是三個方面,一是推廣“評定分離”,二是規范市場秩序,三是推行電子招標投標。
一、推廣“評定分離”
《征求意見稿》首先旗幟鮮明地支持鼓勵各地市學習借鑒深圳、珠海開展“評定分離”招標投標改革。
原文:總結深圳、珠海通過立法推動開展“評定分離”改革的經驗,明確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標活動的第一責任人,夯實招標人對招標過程、招標結果的主體責任。鼓勵其他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在省、市重點大型和復雜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中試點招標人負責制,積累經驗后逐步擴大試點范圍。
“評定分離”模式是否合規?e招標學苑已經多次發文討論過,不再贅述。是否合理?小編認為有一定的合理性,“評委說了算”的這個問題近幾年已引起業內人士的廣泛重視,還權于招標人的呼聲越來越高,而且該模式在全國多地施行,是目前形勢下解決一系列評委問題的無奈之舉,有利于招標人的權責利統一。
二、規范市場秩序
《征求意見稿》在規范市場秩序方面也出臺了若干措施,如取消房屋市政工程招標文件的事前審批備案;不得強制招標人從招標代理機構庫或其他相關平臺選取招標代理機構;禁止強制或變相要求投標人在當地開設分公司、分支機構,不得利用信用評價排斥外地企業投標,不得限制未在當地注冊、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投標人參與投標;不得要求投標人法人必須到場參加開標。
廣東省招標投標活動的信息公開力度一直是國內領先,此次在規范市場秩序方面沒有太多的亮點,諸多措施都是國家有關部委明確要求的,在簡化行政審批方面也沒有看到突破,取消招標文件事前審批備案在其他地區都是幾年前的要求了。
三、推行電子招標投標
《征求意見稿》從兩個方面推行電子招標投標,一方面強制使用,要求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優先采用電子方式,另一方面平臺市場化,鼓勵所有市場主體提供平臺服務,增加交易平臺的市場供給,開展平等競爭。
此次推行電子招投標的力度不及小編預期,“優先采用”和“逐步取消”兩個詞語略顯信心不足。按照國家六部委聯合發布的《 “互聯網+”招標采購行動方案(2017-2019年)》提出的目標,2017年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基本實現全流程電子化招標采購。現在都2019年了,還在說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應當優先采用電子招標投標方式,讓人摸不著頭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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