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資格預審為什么不能用有限數量制?
在政府采購的流程中,資格審查步驟不可缺少,資格審查根據進行資格審查的時間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兩種類型,無論是招標采購還是政府采購,我國法律法規對資格審查的規定都是一樣的。那么,政府采購資格預審為什么不能用有限數量制?今天,西北國際招標代理小編就來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資格預審是什么?
資格預審是指供應商在獲取采購文件前,由采購人依據資格預審公告和資格預審文件規定對潛在供應商進行評審,以確定供應商是否具備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資格的一種方式。資格預審的法律意義在于,采購人以合法的程序和條件限制沒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進一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資格預審是采購程序中的一個獨立環節,適用于除單一來源采購外的任何采購方式。
資格預審可以減少后續評審階段工作、了解潛在供應商對采購項目的興趣、節約不合格供應商準備費用,但是延長了采購過程。適用于技術難度較大或投標文件編制成本較高、潛在供應商數量較多的采購項目。
二、資格預審的方法有哪些?
實踐中,資格預審的審查方法有兩種,即合格制或有限數量制。
1.合格制,即按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對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的申請人為合格申請人。
2.有限數量制,是指對合格申請人再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及規定的限制數量擇優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
三、政府采購為什么不能用有限數量制?
按照慣例,無論是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數量制進行資格預審,有資格參加投標的供應商都稱為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但是,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關于“采購人根據本法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的規定,資格預審,審查的是供應商的資格,不是對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進行綜合評價,從邏輯關系上分析,有限數量制的概念內涵不適用政府采購。否則,會涉嫌違反《政府采購法》第五條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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