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合同相關問題解說
1.政府采購項目中,供應商違反合同怎么處理?
按《合同法》具體規定進行處理。根據《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2.如果總公司投標中標了,可以委托當地的分公司履行合同嗎?
首先要看招標文件中對此事項是否有明確。總公司和分公司不同于母公司和子公司的關系,這種情況不屬于合同轉包或分包,從法律上來說應該是可以的。但是需要說明的是,總公司投標,中標后讓分公司來履行合同,合同主體還是總公司,履約過程中如果出現問題,承擔責任的也是總公司。
3.生產廠家中標后,可以授權給該產品的一級經銷商簽訂合同嗎?
不可以,必須由該生產廠家簽訂。依據為《政府采購法》第四十六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4.采購人想要追加合同,供應商可以拒絕嗎?
對于采購人想要追加合同的要求,供應商可以拒絕。《政府采購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這里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強制性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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