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招標文件編制問題,如何解決?
招標文件的質量直接決定了招標投標活動的質量,招標投標活動的質量直接決定了工程建設項目的質量。為確保招標活動能夠滿足工程建設項目的進度、質量、投資、安全等目標,招標人務必要重視招標文件的編制。那么,在編制招標文件遇到問題,如何解決?接下來,西北國際招標代理小編就來和大家聊一聊。
一、 招標文件內容有缺漏
有些企業,對于招標采購文件的編制,并沒有基本統一的規范要求,不同采購人員編制的招標采購文件參差不齊,因此招標文件編制過程中易出現部分內容的缺失,從而影響招標采購活動的開展。如有些招標采購文件中缺少明確的投標文件格式要求或者對投標文件格式要求太粗,導致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格式不統一,降低專家評審的效率。
二、 招標文件前后內容不一致
招標文件編制過程中,前后內容不一致的現象時常出現。如招標文件前面內容提到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而在后面的評標方法和細則中卻變成了其他評標辦法,亦或是前后的資格條件要求不一致。最終導致評標活動無法開展,只能重新招標,重新編制招標文件,招標采購效率大大降低。
三、 資格條件設置不合理、不合規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而在招標采購活動開展中,招標文件經常卻經常出現一些限制性、歧視性條款,嚴重影響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這類現象發生時,可能是采購人有意指定某一家供應商,直接按照某一供應商的特點定制招標文件,也有可能是業務人員因不熟悉法律法規而導致招標文件出現一些限制性、歧視性條款。
四、 評標條款設置不合理
評標是招投標活動的核心環節,制定和應用科學、合理的評標方法是選擇理想中標人、決定招投標成效的重要保證。但在很多招標文件中卻經常出現一些不科學的條款,如能滿足采購人使用需求的,得5~10分,或是樣品質量優的得10分,良的得5分,差的得1分等。但對于如何算滿足采購人使用需求,什么情況得5分,什么情況得10分,亦或是樣品質量達到什么標準算質量優等并未明確,專家在評審過程中,自由發揮的空間太大。
五、 招標文件內容與全流程電子化不匹配
近年來,很多企業紛紛建立起電子招標采購交易平臺實現全流程電子化。但其招標文件卻還處于傳統線下模式,招、投、開、評、定等環節線上化后流程規則也并未描述,并不能很好作為后續活動開展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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