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分散采購?
政府采購包括兩種重要的分類,分別是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其中納入國家政府采購集中目錄的工程、服務和貨物,需要采用集中采購的方式。然而分散采購是在政府采購的范疇內,是指采購人對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服務進行的非集中采購。今天,西北國際招標代理小編就來和大家說一說這兩者的的區別。
一、什么是分散采購
是指對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由采購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中介代理機構(統稱“政府百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采購的模式。
凡是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項目度均屬分散采購范圍。
與集中采購相對應,分散采購是由企業下屬各單位(如子公司、分廠、車間或分店)實施的滿足自身生產經營需要的采購。
采購主體
① 二級法人單位、子公司、分廠、車間。
② 離主廠區或集團供應基地較遠,其供應成本低于集中采購時的成本。
③ 異國、異地供應的情況。
采購客體
① 小批量、單件、價值低、總支出在產品經營費用中所占比重小的物品(各廠情況不同,自己確定)。
② 分散采購優于集中采購的物品,包括費用、時間、效率、質量等因素均有利,而不影響正常的生產與經營的情況。
③ 市場資源有保證,易于送達,較少的物流費用。
④ 分散后,各基層有這方面的采購與檢測能力。
⑤ 產品開發研制、試驗所需要的物品
二、分散采購和集中采購的關系和區別
1、采購過程中所應遵循的原則相同,均是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
2、采購方式相同,均應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競爭性磋商等國家規定的采購方式。
3、集中采購的實施主體只有一個,即集采機構;分散采購的主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是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或是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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