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采購存在的問題是什么?
分散采購作為政府采購模式之一,主要是為了解決采購商需求緊急、數量少、特殊要求、特殊產品(項目)的采購問題,實施分散采購既有優勢也有劣勢。與集中采購相比,分散采購在增強了采購人的自主權的同時,也給監管帶來了一定困難。而為強化分散采購的管理,今天西北國際招標代理小編就為大家捋一捋分散采購存在什么問題?
一、主體責任缺乏明確性
因分散采購的品目通常較為豐富,具有需求復雜多變的特點,特別是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的政府購買服務等創新型項目,對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主體責任提出了更高、更明確的要求。在采購過程中,采購人往往會走上幾個偏鋒:一是放棄主體責任,由采購代理機構包辦本應由自己親自完成的采購文件編制工作;二是無約束地放大采購自由裁量權,將傾向性、岐視性等一些不合理采購需求強行編入采購文件;三是部分采購人對采購項目最終的履約驗收沒有盡到應有的職責。
二、采購需求缺乏合理性
分散采購相對于集中采購而言,主要是解決采購人的急需、小額、特殊要求及專用產品(項目)的采購問題,所以實施分散采購利弊共存。 如前所述,“利”主要體現在能滿足采購人特殊需求、能充分發揮采購人主觀能動性、對市場反映及時;“弊”則主要體現在不能形成規模優勢、重復采購、權力分散難以有效監管。
三、采購程序缺乏操作性
分散采購因其自身特點,致使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實施中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由于代理機構的逐利屬性,一方面因為采購人掌握了選擇代理機構的權力,在同業競爭的壓力下,很難拒絕采購人的不合法、不合理需求;另一方面,作為市場主體的代理機構,其自身也有逐利天性,會因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在編制采購文件時加入不合理條款。
四、采購監督缺乏全面性
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在實際工作中能做到對大部分項目的采購計劃、采購方式等進行“事前”審查,而對采購的“事中及事后”管理,包括采購文件備案、開評標現場監督、合同備案等主要環節缺乏必要的有效監管。
五、代理行為缺乏規范性
采購文件違反規定隨意設置歧視性甚至唯一性條款,未經批準隨意更改采購方式,評標專家泄密等現象時常發生,評標會議組織混亂,評標現場隨意發表或縱容業主評委發表傾向性意見等,導致很多項目的采購流于形式,高于市場價的情況時常發生。
六、代理人員缺乏專業性
部分人員未經過法律法規及業務程序的系統培訓和學習,不具備從事招標采購代理工作的能力和素質;部分人員為趕進度、節省時間,不潛心研究項目需求,忽視各類采購文件的差異性,在編制招標文件時生搬硬套,漏洞百出。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分散采購存在的問題是什么?”的解答,相信大家看完文章應該能了解不少知識吧,希望小編的這篇文章能夠幫助到您。公司主要從事工程造價、招標代理、政府采購、工程監理、項目管理。同時公司正在火熱招商加盟中,歡迎加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