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想必這是很多朋友想了解清楚的問題,為了幫助大家解開困擾,西北國際小編整理了相關的內容介紹,感興趣的一起來看看吧!
工程造價確定的方式主要有四種。
第一種,由當事人約定。就是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當事人約定時,有國家規定的按國家規定確定,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當事人約定標準。1997年11月我國《建筑法》第18條規定:“建筑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雙方約定,是工程造價確定的主要方式。
第二種、招標投標確定,招標投標有利于提高建筑企業的管理水平。有助于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有利于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有利于保障工程質量和工期。根據我國《招標投標法》第3條等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建設,必須進行招標:
1、關系社會公其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包括能源、交通運輸、郵電通訊、水利、城市設施、生態環境保護等項目;
2、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商品住宅等項目;
3、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包括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等項目;
4、國家融資項目,包括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等項目;
5、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等項目。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應當由國務院批準或制訂。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部門的限制,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但在實踐中,一些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卻違反規定,不經過招投標而直接承發包,或者雖然經過招投標但合同未按標書內容就工程造價作出明確約定,使招投標流于形式。
第三種、協商確定。就是由糾紛雙方商定或由糾紛雙方委托有關部門鑒定。
第四種、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定。以上兩種方式都經常涉及鑒定問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部門鑒定。對工程造價的核定,根據有關建筑管理法規,應委托建設銀行或建筑工程定額管理站進行。現在有的地區對工程造價的核定,委托設計院等法定鑒定部門以外的部門進行,這種委托不符合要求,從而也影響證據的使用,所以委托鑒定,應當委托法定的鑒定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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