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合同常見法律糾紛都有哪些
采購合同往往會有或多或少的法律糾紛。較常見的法律糾紛中就包含了:貨物交付、產品質量、第三人主張權利等等。下面做為具有甲級資質的西北國際項目管理小編就來給大家說說在采購合同中常見的法律糾紛都有哪些。
1、采購合同貨物交付之前損壞風險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是由出賣人承擔的,但是法律規定了幾種標的物交付之前買受人承擔風險的情形?!逗贤ā返?/span>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受人沒有收到貨物卻需承擔風險的幾種情況如下:
(1)第143條規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第144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3)第145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4)第146條規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2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2、第三人對買到的貨物主張權利時怎么辦?
《合同法》第150條規定,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51條規定,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本法第150條規定的義務。
第152條規定,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如果提供適當擔保,買受人不能中止支付價款。
3、買到貨物沒檢驗,一年后才發現質量問題怎么辦?
《合同法》第157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
第158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4、出賣方交貨時多交的部分怎么處理?
《合同法》第162條規定,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采購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162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通過一個合同購買幾件物品,其中一件有問題時能否解除整個合同
不一定?!逗贤ā返?/span>165條規定,標的物為數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可以就該物解除合同;但如果該物與他物分離使標的物的價值明顯受損害的,當事人可以就數物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質量不合格的物品影響到其他物品的價值的,可以解除整個合同。
以上問題為供應鏈中采購合同容易出現的常見問題及其解答,但是并不能解決其他特殊、具體的問題。
其實每一項工作都有可能涉及到法律問題,如何具體的規避,則還需要各位小伙伴在工作的過程中多聽多看,畢竟小心駛得萬年船。西北國際項目管理主要從事工程造價、招標代理、政府采購、工程監理、項目管理。同時公司正在招商加盟中,歡迎合作加盟。